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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献策]依法为劳动者祛暑送凉 [已解决]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22-07-26 15:29扫一扫,手机看帖
我市自今年夏至以来,已经持续出现高温天气。据媒体报道,目前已发生有劳动者因高温劳动引发热射病的事件。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高温劳动保障工作,相关政策法规对高温作业时限、高温津贴发放等都有明确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采取各项保护措施,但少数用人单位仍有拖欠、少发、拒发高温津贴、或以福利性补贴或饮料物资充抵高温津贴的作法。保障高温下的劳动者合法权益,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但监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管,及时开展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与用人单位一道,依法为劳动者祛暑送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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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07-26 15:29:17 处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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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2-07-27 16:20
帖内置顶  –    –  2022-07-27 17:28
网友谢长运,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回复如下:夏季高温期间(7月1日至9月30日),对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7℃以上时,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应停止作业。对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在35℃—37℃之间的,要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防护设备和用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中暑,同时支付防暑津贴。防暑津贴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150元/人、月。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经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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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网友
二级网友
2楼#
发布于:2022-07-26 16:03
谢长运
干脆就投诉举报,具体是哪个单位或哪些单位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拖欠、少发、拒发高温津贴的?哪个单位以福利性补贴或饮料物资充抵高温津贴的?

看来楼主又没有调查,就是凭媒体报道和个人几十年的生活经验,闭门造车撰写的建言献策,这种空洞无物的诉求,人家职能部门不好处理。按常理推测,也没有哪个逼着你在论坛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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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网友
二级网友
3楼#
发布于:2022-07-26 16:20
干脆就投诉举报,具体是哪个单位或哪些单位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拖欠、少发、拒发高温津贴的?哪个单位以福利性补贴或饮料物资充抵高温津贴的?

一看就没有实际调查,就是凭媒体报道和个人生活经验,闭门造车搞的建言献策,这种空洞无物的诉求,人家职能部门不好处理的。
4楼#
发布于:2022-07-26 16:29
csy815
一级网友
一级网友
5楼#
发布于:2022-07-26 17:18
好像说了,又好像没说。你这不说明那个单位,人家怎么查。
6楼#
发布于:2022-07-26 17:48
csy815:好像说了,又好像没说。你这不说明那个单位,人家怎么查。回到原帖
    人家是从宏观上述说。
7楼#
发布于:2022-07-26 20:36
秋风一剑:人家是从宏观上述说。回到原帖
     “空谈误国"~
8楼#
发布于:2022-07-27 08:39
秋风一剑:人家是从宏观上述说。回到原帖
应该从宇宙上说
9楼#
发布于:2022-07-27 09:55
做人凭良心:“空谈误国"~回到原帖
   人家撑起来了常德论坛的半壁江山。
10楼#
发布于:2022-07-27 16:20
网友谢长运,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回复如下:夏季高温期间(7月1日至9月30日),对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7℃以上时,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应停止作业。对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在35℃—37℃之间的,要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防护设备和用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中暑,同时支付防暑津贴。防暑津贴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150元/人、月。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经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